濒危等级
濒危等级是根据物种受威胁程度和估计灭绝风险将物种列为不同的等级。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编制的濒危物种红色名录是评估物种濒危状况的主要国际标准。该标准将物种的受威胁程度划分为灭绝、野外灭绝、极危、濒危、易危、近危、无危、数据缺乏和未评估9个等级,其中极危、濒危和易危统称为“受威胁”物种。
IUCN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于1963年开始编制。2000年,IUCN理事会通过了《IUCN红色名录等级和标准(3.1版)》,该版本成为全球通用的评估体系。各国参考IUCN标准制定了本国的红色名录和保护等级,如中国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将植物分为Ⅰ级和Ⅱ级保护。
基本含义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编制的濒危物种红色名录(IUCN Red List)是当前全球最全面、最权威的物种保护现状名录,被视作生物多样性状况的关键指标,用于评估物种灭绝风险并为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根据IUCN标准,濒危等级主要分为灭绝(EX)、野外灭绝(EW)、极危(CR)、濒危(EN)、易危(VU)、近危(NT)、无危(LC)、数据缺乏(DD)和未评估(NE)九个等级。
发展历程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是自然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领域唯一作为联合国大会永久观察员的国际组织,其制定的濒危物种红色名录对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的保护决策以及各国的自然法律法规的制定有着深远的影响。
基本特征
IUCN红色名录(3.1版)将物种评估为9个等级,依次为灭绝(EX)、野外灭绝(EW)、极危(CR)、濒危(EN)、易危(VU)、近危(NT)、无危(LC)、数据缺乏(DD)、未评估(NE),其中极危(CR)、濒危(EN)、易危(VU)三个等级统称为“受威胁”物种。
其评估基于A-E共5类量化标准:A.种群减少;B.分布区小、衰退或波动;C.种群小并衰退;D.种群非常小或分布范围有限;E.定量化风险分析。
对“灭绝”和“野外灭绝”的认定十分慎重,有严格的调查和推定程序。对于可能已灭绝的物种,会先列入“可能灭绝(CR(PE))”或“可能野外灭绝(CR(PEW))”等名单,在依照规定标准和程序确认之前,不能直接列为“灭绝(EX)”或“野外灭绝(EW)”。
应用
IUCN红色名录是衡量全球生物多样性健康状况的重要指标,其应用广泛,包括保护优先区域的确定、保护成就的确定、环境影响的评估、项目资助的参考、保护优先行动的确定和立法中的受保护物种名录的制定等。
物种的濒危等级会动态调整,例如大熊猫从‘濒危’降为‘易危’、朱鹮从‘极危’降为‘濒危’、禾花雀从‘无危’升至‘极危’。
2025年更新版名录显示,超16万物种得到评估,其中濒危物种超过4.53万种,两栖动物、鲨鱼和鳐鱼、造礁珊瑚等类群受威胁比例较高。
此外,国家或地区红色名录与全球红色名录存在差异,在保护计划制定中需结合使用以确定优先保护顺序。
影响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制定的濒危物种红色名录及其等级标准,是世界上最具有影响力的关于全球动物、真菌和植物灭绝风险状况的信息库,也是全球生物多样性健康状况的关键指标。IUCN濒危物种红色名录虽然不是国际法和国家法律,但是对于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的保护决策以及各国的自然法律法规的制定有着深远的影响,在保护生物学理论研究中也发挥了一定作用。其应用非常广泛,包括保护优先区域的确定、保护成就的确定、环境影响的评估、项目资助的参考、保护优先行动的确定和立法中的受保护物种名录的制定等。
许多国家在制定本国红色名录或保护名录时,会参考或依据IUCN标准,例如中国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以及动物保护等级的评定均参考了IUCN等级体系。由于同一物种在全球和地区的受威胁程度可能不同,IUCN还制定了将全球标准应用于国家或地区层面的指南。该标准也引发了关于其普适性的思考和探讨,例如在直接应用于不同生物类群或人工繁殖物种时可能面临的问题。
国家标准
一个国家对其生物资源拥有主权。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立法保护野生生物资源。各国对濒危物种保护等级的划分标准不一致。有时,等级划分标准不是公开的。
美国濒危物种法案濒危物种等级
1973年美国总统里根签署了美国濒危物种法案。根据该法案,如果
- 1个物种的栖息地正在受到破坏;
- 1个物种受到过度的开发;
- 由于捕食和疾病,物种的数量下降;
- 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足以保护这种物种;
- 存在其它危及物种生存的自然或人为因素。
美国内务部部长可以根据美国鱼与野生动物管理局的建议将1个物种列为濒危物种。美国濒危物种法案的物种濒危等级分为“濒危”和“受胁”两大类。如果1个物种在它的分布区面临灭绝的威胁,则列为濒危物种,如果1个物种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将面临灭绝,则列为受胁物种。1个物种一旦被列为濒危或受胁,美国濒危物种法案要求为该物种制定1个恢复计划,执行这个恢复计划,直到该物种恢复到成功地脱离濒危或受胁状态为止。从1973年开始,美国每年大约有40个物种被列为濒危或受胁物种,仅18个物种从濒危降为受胁,或完全从濒危物种名录剔除。
中国濒危物种红皮书濒危物种等级
中国动物红皮书的物种等级划分参照1996年版IUCN濒危物种红色名录,根据中国的国情,使用了野生灭绝(Ex)、绝迹(Et)、濒危(E)、易危(V)、稀有(R)和未定(I)等等级(汪松,1998,汪松等,1998)。中国植物红皮书参考IUCN红皮书等级制定,采用“濒危”、“稀有”和“渐危”3个等级。
- 濒危:物种在其分布的全部或显著范围内有随时灭绝的危险。这类植物通常生长稀疏,个体数和种群数低,且分布高度狭域。由于栖息地丧失或破坏、或过度开采等原因,其生存濒危。
- 稀有:物种虽无灭绝的直接危险,但其分布范围很窄或很分散或属于不常见的单种属或寡种属。
- 渐危:物种的生存受到人类活动和自然原因的威胁,这类物种由干毁林、栖息地退化及过度开采的原因在不久的将来有可能被归入“濒危”等级。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等级
1988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使用了两个保护等级。中国特产稀有或濒于灭绝的野生动物列为一级保护,将数量较少或有濒于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列为二级保护动物。由于科学研究、引种驯化等目的需要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需要经过国家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由于科学研究、引种驯化等目的需要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需要经过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
国际条约标准
物种濒危等级
IUCN年早期使用的濒危物种等级系统包括灭绝、濒危、易危、稀有、未定和欠了解。上述标准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在60年代和70年代,编写濒危动物红皮书是由一位作者来完成的,编写濒危标准尚容易掌握。但是80年代以来,编写濒危物种红色名录时由许多作者来完成,因此,迫切需要一套客观的濒危物种评价标准。
1984年IUCN物种生存委员会召开了题为“灭绝之路”的研讨会,分析了当时的濒危物种评价标准的不足之处,探讨了濒危物种评价标准的修订问题,但没有对如何修改达成一致的方案。1991年,Mace和Lande第一次提出了根据在一定时间内物种的灭绝概率来确定物种濒危等级的思想,随后,人们在一些生物类群中尝试应用了Mace-Lande物种濒危等级。1994年11月IUCN第40次理事会会议正式通过了经过修订的Mace-Lande物种濒危等级作为新的IUCN濒危物种等级系统1996年IUCN濒危物种红色名录应用了Mace-Lande物种濒危等级作为物种濒危等级划分标准。
Mace-Lande物种濒危等级定义了8个等级:
- 灭绝:如果1个生物分类单元的最后一个个体已经死亡,列为灭绝。
- 野生灭绝:如果1个生物分类单元的个体仅生活在人工栽培和人工圈养状态下,列为野生灭绝。
- 极危:野外状态下1个生物分类单元灭绝概率很高时,列为极危。
- 濒危:1个生物分类单元,虽未达到极危,但在可预见的不久将来,其野生状态下灭绝的概率高,列为濒危。
- 易危:1个生物分类单元虽未达到极危或濒危的标准,但在未来一段时间中其在野生状态下灭绝的概率较高,列为易危。
- 低危:一个生物分类单元,经评估不符合列为极危、濒危或易危任一等级的标准,列为低危。
- 数据不足:对于1个生物分类单元,若无足够的资料对其灭绝风险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评估时,可列为数据不足。
- 未评估:未应用有关IUCN濒危物种标准评估的分类单元列为未评估。
Mace-Lande物种濒危等级中的低危又分为3个亚等级:
- 依赖保护:该分类单元生存依赖对该分类类群的保护,若停止这种保护,将导致该分类单元数量下降,该分类单元5年内达到受威胁等级。
- 接近受危:该分类单元未达到依赖保护,但其种群量接近易危类群。
- 略需关注:该分类单元未达到依赖保护,但其种群数量接近受危类群。
附录等级
1973年,为了控制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签暑了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到1994年底,126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
CITES管制的国际贸易野生动植物物种分别列入CITES附录1、附录2和附录3。相对IUCN濒危物种等级标准,CITES附录标准相对宽松。列入附录1,附录2和附录3的濒危物种是根据其生物学现状和贸易现状决定的,称之为Berne标准。列入附录1的濒危物种标准与IUCN濒危物种等级中的濒危等级标准相同;列入附录2的濒危物种标准与IUCN濒危物种等级中易危等级标准相似,近年来,CITES在致力于修订CITES附录标准,但是修订工作面临着技术困难和政治矛盾。
CITES附录1标准 根据CITES公约,“附录1应包括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当1个物种满足下列标准的一项时,被认为有灭绝的危险:
- 野生种群小,并种群具有下列特征之一:①依据观察、推测或估计种群数量或栖息地面积下降和质量下降;②仅存在1个单个种群;③在1个或多个生活史阶段,大多数个体集中在某一亚种群内;④种群数量出现大幅度波动;⑤物种的生物学特征或行为学特征可能导致物种容易灭绝。
- 野生种群分布面积狭域,如①物种的栖息地破碎或物种的个体仅在极少数地点发现;②物种分布面积大幅度缩小或亚种群数大幅度波动;③由种群生物学或行为(包括迁徙)导致物种高度易危;④依据观察、推测或估计,种群分布面积、亚种群数目、个体数、栖息地面积或质量以及个体的生殖能力呈下降趋势。
- 野外种群数量下降,如物种的栖息地面积或质量下降,由于人们的商业开发、病原体、竞争者、寄生物、捕食者、杂交和外来引入种的作用以及毒素和环境污染物影响,个体生殖能力下降。
- 5年内该物种种群现状很可能出现以上所列标准中的一项或多项。
CITES附录2标准 根据CITES公约,“附录2应包括所有那些虽未濒临灭绝,但如对其贸易不严加管理,以防止不利其生存的利用,就可能变成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列入附录2的物种不一定是濒临灭绝的物种,只要有迹象表明某一物种可能灭绝,则应将其列入CITES附录2。例如:
- 除非1个物种的贸易受到严厉控制,否则该物种的生存将会受到威胁。
- 人们已知、推测或估计得出,对1个物种的商业利用已经长时间超出可永久维持的水平,或者,种群数量已经减少到可能威胁其生存的水平。
根据CITES公约,CITES附录2还应包括为了有效管制CITES附录1物种的贸易国际,而必须加以管理的其它物种。当1个物种满足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列入附录2:
- 1个物种标本与列入CITES附录2或附录1的某一物种的标本非常相似,即使专家也难以区分。
- 1个物种所隶属的分类单元中的大多数种类被列入公约附录2或附录1之中,该物种也必须列入附录2,以有效地控制其它种类的标本贸易。
CITES附录3标准 根据CITES公约,“附录3应包括任一成员国认为属其管辖范围内,应进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开发利用,而需要其他成员国合作控制贸易的物种”。